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协助开展宣传、指导、检查、督促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助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协助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协助开展爱卫办委托的其他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爱国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