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