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