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无害化处理。

对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以及其他机构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