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美化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