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包含电子烟及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无烟机关、无烟餐厅、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设立并公布禁烟举报投诉电话。
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三)不得在禁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或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当地爱卫会或所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