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加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三)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开设健康教育栏目,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公益宣传;
(四)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等的防治,开展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
(六)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宣传栏等应当有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方面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