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场所爱国卫生责任区域及责任分工:

(一)市、县(市、区)主次干道由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

(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桥梁、专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引入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车站、机场、公交站点、停车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宾馆、酒店、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对其管理区域负责;

(六)公园、游园、绿地、绿化带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八)沿江、河、湖岸线、湿地、滩涂、护坡以及码头范围内的水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江、河、湖确定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其他水面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组织者在活动期间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所;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实施主体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域和责任单位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