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部署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指导协调、推进并考核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价或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周、活动日等重大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卫生创建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科学卫生知识;组织病媒生物防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受理爱国卫生工作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八)指导、规范爱国卫生志愿者活动;

(九)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十)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