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九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尚未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但因买卖、赠与、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