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