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