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共同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五)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七)违反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八)违反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九)违反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十)违反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十一)违反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