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所得收益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等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接受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