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所得收益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等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接受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