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