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