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