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