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