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网络投票的形式表决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应当明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
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的,业主应当出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表决意见应由具有共同管理权的业主本人签名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表决。采用网络投票形式的,业主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表决。
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业主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采用网络投票形式的,业主决策网络投票系统应当保存业主投票结果不少于五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