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议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并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栋号室号、专有部分面积。

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确认提议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