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十五人以下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其名额应当由业主代表补充。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正式工作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