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七条有效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