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