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依法决定共同事项。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业主为非法人组织的,由非法人组织确定的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