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