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以规划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城乡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行管理等因素依法划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已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