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