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村庄、集镇建设总体规划。规划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规划应与县道规划相协调,村道规划应与乡道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