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二)维护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秩序;(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的资金;(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乡村公路管理措施和乡(村)规民约,保护路产路权;(五)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