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农垦、林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