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农垦、林区、铁路运输分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以及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