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