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出需要查清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会议期间查不清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审议,交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于会后根据提请机关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