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领导人员的任命时,拟任职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