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案、撤职案、人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等方式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任职、免职和撤职的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并记入本人档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任免和撤职的决定应当公开发布,并书面通知提请机关。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经常委会会议通过之前,不得到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