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除免职案可以作书面说明外,提请人应当到会作关于任免案的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的,应当委托其他领导人员代作任免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