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经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经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审议结果书面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大兴安岭地区、农垦、林区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大兴安岭、农垦、林区和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