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六条有效人事任免案应当有说明任免理由和介绍拟任命人员的有关材料。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机关应当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二十天报送上述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