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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有效

人事任免案应当有说明任免理由和介绍拟任命人员的有关材料。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提请机关应当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二十天报送上述材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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