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以及捐赠的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