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可以用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场馆、设施改变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可以用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场馆、设施向公众收费开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