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视情节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