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及国家安全、传播封建迷信和邪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