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金会,或者依法采用捐赠、投资,建设场馆、设施,开展培训等形式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以及捐赠的财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