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金会,或者依法采用捐赠、投资,建设场馆、设施,开展培训等形式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以及捐赠的财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