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本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社科联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