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民族宗教、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