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销售和服务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设备及设施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