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建、卫生健康、文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在社区、学校、企业、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开展消费宣传和引导,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