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